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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19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洪英花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明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筠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林霆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894號
  被   告 王明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明祥於民國114年4月7日11時32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寶
    興街與西園路2段交岔路口處,與蔡俊彥(所涉公然侮辱罪嫌
    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行車糾紛起爭執,王明祥心生不
    滿而基於傷害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至臺北市○○區○○街000號前攔停蔡俊彥,並使用隨身攜帶
    之酒精噴霧朝蔡俊彥臉部噴灑,致蔡俊彥受有左眼化學性傷
    害、左臉、左頸部一度化學性灼傷等傷害。
二、案經蔡俊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明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有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攔停告訴人並持酒精噴灑告訴人左臉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蔡俊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於上揭時、地遭被告攔停並持類辣椒水之液體噴灑其臉部等事實。 3 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於114年4月7日至左列醫院就診時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等事實。 4 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該影像擷取照片1份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有騎乘機車攔停告訴人,雙方有起爭執之情狀等事實。 5 被告手持酒精噴霧照片2張 證明被告用於噴灑告訴人臉部之酒精噴霧外觀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未扣案之
    酒精噴霧1瓶,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固
    認被告本案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然按傷
    害進行中之箝制被害人行動行為,已為實害較重之傷害行為
    所吸收,其中之強制或剝奪行動自由屬傷害行為之部分行為
    ,已為傷害行為所包括,應不再論究,是縱被告有妨礙告訴
    人行動自由之行為,乃屬於傷害過程之經過事實,為被告傷
    害告訴人行為之一部,揆諸上開說明,已為傷害行為所包括
    ,當無另論強制罪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蘇 筠 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廖 郁 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190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