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仲孝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
吳湘羚
黃麗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仲孝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吳湘羚、黃麗卿各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即現場工作人員何文菊、證人即在場賭客李黃五妹、葛千里、陳春桂、康峰齊、程碧英、黃美猜、王愛蘭、鄧咏丁、衛雯齡、駱大慶、張啟達、李三平、鄭金忠、龔竹瑞、祈海林、林宜德、蕭木生、李林有義、鄧立夫、郭松根、涂瑞枝、徐聰智、許淑麗等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附表二備考欄編號2「10點X1」更正為「10點X4」,編號4「10點X4」更正為「50點X4」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仲孝、吳湘羚、黃麗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並斟酌其等犯後均於警詢時即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參酌被告楊仲孝於警詢時自述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業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一第61頁);被告吳湘羚於警詢時自述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一第397頁);被告黃麗卿於警詢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業公、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一第409頁),暨衡酌其等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宣告之說明
㈠被告楊仲孝未曾因刑事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刑要件。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考量其犯後均坦承犯行,表示悔意,則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楊仲孝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楊仲孝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本院認應課予其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為宜,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命其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如主文所示之法治教育課程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㈡被告吳湘羚、黃麗卿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被告吳湘羚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2413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確定;被告黃麗卿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239號判決判處罰金2,000元,緩刑2年確定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被告吳湘羚、黃麗卿均曾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刑,仍再犯本案賭博犯行,足認其等本案犯行顯非偶然為之、誤觸法網,如未給予適切刑罰,恐難確保其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吳湘羚、黃麗卿均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按:現修正為同條第4項)規定義務沒收之當場財物,除供賭博所用或因賭博所得之財物外,尚包括當場陳列、存置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但非屬犯罪行為人實際供賭博所用或因賭博所得之財物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66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本院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遭查獲當場放置於被告3人所在之賭檯上供賭博之器具,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至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3人所為之本案犯行有關,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1 點數卡6張 被告楊仲孝 2 點數卡19張 被告吳湘羚 3 點數卡10張 被告黃麗卿 4 點數卡7張 在場賭客王莉娟 5 點數卡4張 在場賭客劉定毅 6 點數卡27張 在場賭客郭銀嬌 7 點數卡11張 在場賭客陳淑珍 8 點數卡8張 在場賭客邱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