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緝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童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460、246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2456、2457、2458、2459號、112年度偵字第31129、32278、35682、37860、42813、36746號、113年度偵字第3051、21932、23998、2569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257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童俊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童俊傑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使用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罪工具,而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無證據足認童俊傑主觀上知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於民國112年2月16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合稱本案門號)後,將本案門號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為「馬臉」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馬臉」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取得本案門號後,其成員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本案門號申請附表一各編號「儲值帳號」欄所示儲值帳號後,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GASH點數,並將購買之點數卡序號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點數卡儲值至附表一各編號「儲值帳號」欄所示儲值帳號而獲取免支付價款即享有GASH 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本案詐欺集團復又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並提供童俊傑前開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做為收受人之聯絡電話,致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20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橋東門市)將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提款卡以宅急便方式寄送至桃園市○○區○○○街00號「劉政頡」收受。
理由
壹、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童俊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1「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可佐,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可認定。
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按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網路遊戲點數,應構成詐欺得利罪。查被告將本案門號交予「馬臉」為詐欺犯罪之工具,而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犯行,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部分係詐欺虛擬遊戲點數,非屬財物,而應構成詐欺得利罪;附表二編號1係詐得被害人之提款卡,該當詐欺取財之要件。
二、核被告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犯詐欺得利罪;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併辦意旨書雖認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取遊戲點數部分之犯行,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然此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基本事實同一,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易緝字卷第126至127頁),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813號併辦意旨書雖認被告所為涉犯幫助洗錢罪嫌,然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易緝字卷第126頁),附此敘明。
三、被告以一提供本案門號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侵害被害人等人之財產法益,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詐欺得利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刑之減輕: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456、2457、2458、2459號、112年度偵字第31129、32278號(即附表一編號3至7)、第35682號(即附表一編號8)、第37860號(即附表一編號9)、第42813號(即附表一編號10)、113年度偵字第3051號(即附表一編號11)、112年度偵字第36746號(即附表一編號12)、113年度偵字第21932(即附表二編號1)、第23998、25692號(即附表一編號13)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經起訴論罪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本案門號與他人,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刑事偵查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及刑事司法追訴犯罪等刑罰權實現之利益,所為應予嚴正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等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水泥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易緝字卷第14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提供1個門號可以拿到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後拿去抵償債務等語(易緝字卷第141頁),本院認定本案被告提供5個門號幫助本案詐欺集團遂行幫助詐欺取財、得利犯行,業經認定如前,故堪認被告於本案獲得1,500元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另被告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之本案門號,雖係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亦未扣案,然本案門號可重複申辦,衡諸該等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無沒收、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肆、不另為無罪: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併辦意旨書另以:被告除本案門號外,另提供5個預付卡門號予本案詐欺集團,就該部分亦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犯行,惟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併辦意旨書並未記載被告另提供5個預付卡門號之確切門號為何,亦無證據證明本案詐欺集團有使用該5個預付卡門號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自無從就該部分對被告繩以幫助詐欺取財罪,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併辦意旨書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與前揭犯罪事實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伍、退併辦: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456、2457、2458、2459號、112年度偵字第31129、32278號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提供本案門號予本案詐欺集團後,本案詐欺集團以被告提供之本案門號註冊附表三編號1所示儲值帳號後,以附表三編號1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簡昀柔,致其陷於錯誤購買GASH點數並提供購買憑證上之序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嫌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3998、25692號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提供本案門號予本案詐欺集團後,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施姵妍,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即本案門號之一)為收件人連絡電話,致其陷於錯誤而寄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及提款卡寄送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劉政頡」,並填載收件人聯絡電話為上開門號,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嫌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犯行,惟查:
㈠證人即附表三編號1所示告訴人簡昀柔於警詢時證稱:LINE ID「z463616」之人要我代購GASH遊戲點數,並告知我幫他代購會有給我5%的代購手續費,我依對方指示幫他購買附表三編號1所示遊戲點數,對方有轉錢到我的帳戶,我目前沒有損失等語(偵31129卷第6至9頁),故告訴人簡昀柔購買GASH點數並提供購買憑證上之序號及密碼予LINE ID「z463616」之人,係因該人請告訴人簡昀柔代購GASH點數,且已支付相對應之款項到告訴人簡昀柔帳戶內,告訴人簡昀柔甚至還有賺取手續費,故難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向告訴人簡昀柔施用詐術,亦難認告訴人簡昀柔有陷於錯誤而購買附表三編號1所示遊戲點數,自無從就上開部分對被告繩以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施姵妍因將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密碼,而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使用上開帳戶,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3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告訴人施姵妍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故告訴人施姵妍為本案詐欺集團共犯之一,難認為本案被害人,自無從就上開部分對被告繩以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本案依卷內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附表二編號2部分,亦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即與被告上開經本院論罪部分不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不得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馬中人、謝奇孟、洪敏超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起訴、併辦意旨如有記載不符者均逕行更正如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併辦意旨書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新臺幣(下同) 儲值帳號 證據出處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陳盈楹 (提告) 112年2月23日15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陳盈楹認識,並於112年3月4日向陳盈楹佯稱相約碰面,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云云,致陳盈楹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4日18時7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5,000元(共1萬元) 遊戲帳號yaoshou985 (門號0000000000) 1.陳盈楹112年3月4日警詢之證述(偵25162卷第9至11頁) 2.全家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偵25162卷第31頁) 3.告訴人陳盈楹與LINE暱稱「宇澤」對話紀錄(偵25162卷第33至35頁) 4.GASH點數儲值明細(偵25162卷第23至25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偵25162卷第17至18頁)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蘇國偉 (提告) 112年2月14日22時4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蘇國偉認識,於112年3月4日佯稱相約碰面,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云云,致蘇國偉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4日18時58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5,000元(共1萬元) 遊戲帳號yaoshou986 (門號0000000000) 1.蘇國偉112年3月4日警詢之證述(偵28167卷第3至6頁) 2.全家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偵28167卷第9至10頁) 3.告訴人蘇國偉與LINE暱稱「陳雅雯」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偵28167卷第11至25頁) 4.GASH點數儲值明細(偵28167卷第28至29頁) 5.通聯調閲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 )(偵28167卷第31頁正反面) 3 112年度偵缉字第245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李英寰 (提告) 112年3月5日19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李英寰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云云,致李英寰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4日22時02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1,000元、5,000元(共6,000元) 遊戲帳號yaoshou997 (門號0000000000) 1.李英寰112年3月5日警詢之證述(偵18939卷第4至5頁) 2.GASH點數儲值明細(偵18939卷第18、19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偵18939卷第20頁正反) 112年3月4日22時03分許、22時11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5,000元、1,000元(共1萬1,000元) 遊戲帳號yaoshou998 (門號0000000000) 4 112年度偵缉字第245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陳書琴 (提告) 112年3月4日21時59分許,透過交友軟體與陳書琴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陳書琴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4日22時14分許、22時15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共3萬元) 遊戲帳號yaoshou998 (門號0000000000) 1.陳書琴112年3月5日警詢之證述(偵19593卷第6至7頁) 2.陳書琴購買GASH點數收據(偵19593卷第8至9頁) 3.陳書琴與交友軟體「探探」暱稱「fick」對話紀錄(偵19593卷第10至14頁) 4.陳書琴與LINE暱稱「偉峰」對話紀錄(偵19593卷第15至31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偵19593卷第34至35頁反面) 6.GASH點數儲值明細資料(偵19593卷第32、33頁) 112年3月4日22時17分許 遊戲帳號yaoshou999 (門號0000000000) 5 112年度偵缉字第245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張凱雯 (提告) 112年03月04日19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認識LINE暱稱「煒弘」,佯稱其在酒店上班,外出見面需付保證金云云,致張凱雯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4日20時40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共5萬元) 遊戲帳號yaoshou988 (門號0000000000) 1.張凱雯112年3月22日警詢之證述(偵22291卷第5至10頁) 2.張凱雯GASH點數收據(偵22291卷第13至16頁) 3.張凱雯與LINE暱稱「煒弘」對話紀錄截圖(偵22291卷第17至25頁) 4.GASH點數儲值明細資料(偵22291卷第30、31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童俊傑、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22291卷第32至33頁) 112年3月4日22時04分許、22時05分許 遊戲帳號yaoshou998 (門號0000000000) 112年3月6日18時58分許、18時59分許 遊戲帳號yaoshou992 (門號0000000000) 6 112年度偵缉字第2456號等併辦意旨書編號4 羅○○(真實姓名年籍詳偵23320卷第4頁) (未提告) 於112年3月2日,透過交友軟體以LINE暱稱「劉靜怡」認識羅○○,佯稱其在做色情交易,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云云,致羅尹辰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3日20時31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1,000元 遊戲帳號yaoshou991 (門號0000000000) 1.羅○○112年3月8日警詢之證述(偵23320卷第4至5頁) 2.羅○○GASH點數收據(偵23320卷第12至13頁) 3.羅○○與LINE暱稱「靜靜」聊天紀錄(偵23320卷第14頁) 4.羅○○與暱稱「樂點客服_芊芊」聊天紀錄(偵23320卷第15頁) 5.GASH點數儲值明細資料(偵23320卷第6、7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童俊傑、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22291卷第32至33頁) 7 112年度偵缉字第245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曾敬家 (提告) 112年3月4日某時許,有一臉書帳號名稱「Jonas Gabriela」私訊佯稱欲收購遊戲帳號,惟其平台資金被凍結,需要用GASH點數始能提領云云,致曾敬家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4日18時9分許、18時10分許、 18時11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1萬點(9,500元)、3,000點(2,850元)、5,000點(4,750元)、1萬點(1萬元)、1萬點(1萬元), 遊戲帳號yaoshou985 (門號0000000000) 1.曾敬家112年3月4日警詢之證述(偵32278卷第3至4頁) 2.GASH點數儲值明細資料(偵32278卷第25頁) 3.曾敬家與「遊戲官網-國際遊戲在現客服」對話紀錄(偵32278卷第7至12頁) 4.曾敬家與臉書暱稱「lonas Gabriela」對話紀錄(偵32278卷第13至18頁) 5.曾敬家購買GASH點數紀錄(偵32278卷第19至21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偵32278卷第22至23頁) 8 112年度偵字第35682號併辦意旨書 林柏勳 (提告) 112年3月3日21時34分許,以交友軟體LINE暱稱「小涵」與林柏勳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云云,致林柏勳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4日18時39分許、18時55分許、 18時16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共1萬4,000元) 遊戲帳號yaoshou986 (門號0000000000) 1.林柏勳112年3月4日警詢之證述(偵35682卷第9至11頁) 2.超商點數收據(偵35682卷第21至29頁) 3.林柏勳與嫌疑人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35682卷第31至53頁) 4.GASH點數儲值明細資料(偵35682卷第55至57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偵35682卷第61至62頁) 9 112年度偵字第37860號併辦意旨書 吳家暉 (提告) 112年3月3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LINE暱稱「靜靜」與吳家暉相約碰面,佯稱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吳家輝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4日22時28分許、22時29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共2萬5,000元) 遊戲帳號yaoshou999 (門號0000000000) 1.吳家暉112年3月5日 警詢之證述(偵37860卷第11至18頁) 2.GASH點數儲值明細資料(偵37860卷第63頁) 3.通訊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偵37860卷第65至69頁) 4.吳家暉與暱稱「劉靜怡」LINE對話紀錄(偵37860卷第19至28頁) 5.超商GASH點數收據(偵37860卷第31至61頁) 10 112年度偵字第42813號併辦意旨書 張顥薰 (提告) 112年3月6日13時許,以交友軟體LINE暱稱「敏」與告張顥薰視訊裸聊,佯稱須付和解金,否則將影片外流云云,致張顥薰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6日14時56分許、14時57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共6萬元) 遊戲帳號yaoshou992 (門號0000000000) 1.張顥薰112年3月6日警詢之證述(偵42813卷第19至20頁) 2.張顥薰超商GASH點數收據(偵42813卷第27至39頁) 3.張顥薰與嫌疑人對話內容(偵42813卷第41至43頁) 4.GASH點數儲值明細資料(偵42813卷第45至47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42813卷第49至55頁) 112年3月6日15時06分許、15時07分許 遊戲帳號yaoshou993 (門號0000000000) 112年3月6日15時09分許、15時14分許、15時49分許 遊戲帳號yaoshou1007 (門號0000000000) 11 113年度偵字第3051號併辦意旨書 曾怡婷 (提告) 112年3月3日14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曾怡婷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曾怡婷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3日20時02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 遊戲帳號yaoshou990 (門號0000000000) 1.曾怡婷112年3月3日警詢之證述(113偵3051卷第4至5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113偵3051卷第9頁) 3.GASH點數儲值明細資料(113偵3051卷第11頁) 4.曾怡婷超商遊戲點數收據(113偵3051卷第6頁) 5.曾怡婷與交友軟體暱稱「定」之對話紀錄(113偵3051卷第7至8頁) 12 112年度偵字第36746號併辦意旨書 陳評冠 (提告) 112年3月4日某時許,在臉書社團【FG0手遊帳 號交易區】,有 FB名稱「黃庭 宇」向陳評冠表示欲購買手機遊戲,佯稱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 ,致陳評冠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4日21時22分許、21時23分許、21時24分許、21時51分許、21時52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共4萬元) 遊戲帳號yaoshou997 (門號0000000000) 1.陳評冠112年3月4日警詢之證述(偵36746卷第11至13頁) 2.陳評冠與臉書暱稱「黃庭宇」對話紀錄及遊戲點數收據(偵36746卷第17至20頁) 3.陳評冠與LINE暱稱「易購寶官網客服」對話紀錄(偵36746卷第15至17頁) 4.陳評冠與臉書暱稱「黃庭宇」對話紀錄及遊戲點數收據(偵36746卷第17至20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偵36746卷第23至24頁) 6.通信紀錄調取申請單明細(電話號碼:0000000000)(偵36746卷第25至28頁) 7.GASH點數儲值明細資料(偵36746卷第21頁) 13 113年度偵字第23998 、25692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 楊子萱(提告) 112年2月14日21時許,交友軟體暱稱「冠宇」之人與楊子萱相約碰面,佯稱須購買遊戲點數確認身分云云,致楊子萱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4日17時37分許、 48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共3筆、5,000元共16筆 遊戲帳號yaoshou984、yaoshou985(門號0000000000) 1.楊子萱112年3月5日警詢之證述(113偵23998卷第15至18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3偵23998卷第99至104頁) 3.楊子萱超商匯款序號、收據(113偵23998卷第19至65頁) 4.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楊子萱遭詐欺案)(113偵23998卷第75至85頁) 5.GASH點數儲值明細資料(113偵23998卷第87至97頁) 112年3月5日15時54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共7筆 遊戲帳號yaoshou994(門號0000000000) 112年3月5日15時54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1筆 遊戲帳號yaoshou1000(門號0000000000) 112年3月5日16時15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共4筆 112年3月5日16時21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共3筆 附表二 編號 併辦意旨書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 方式 證據出處 1 113年度偵字第21932號併辦意旨書 吳曼甄 (提告) 112年11月某時許,交友軟體LINE暱稱「耕維」之人佯稱其公司財務可幫吳曼甄還債,並請吳曼甄至國泰世華銀行開立外幣帳戶及設定約定帳戶云云致吳曼甄陷於錯誤而寄出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吳曼甄113年1月12日警詢之證述(偵21932卷第9至19頁) 2.查詢單明細-電話號碼:0000000000(偵21932卷第33頁) 3.常溫宅急便託運單(偵21932卷第29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偵辦吳曼甄遭詐欺案照片黏貼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偵21932卷第35至65頁) 5.吳曼甄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偵21932卷第67至69頁) 2 113年度偵字第23998號 、第25692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二) 施姵妍 (提告) 112年12月23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家明」向施姵妍佯稱其欲購買房子,需要帳戶做資金流動云云,致施姵妍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5時18分許,寄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及提款卡。 1.施姵妍112年12月29日警詢之供述(113偵25692卷第9至10頁) 2.施姵妍-宅急便寄件單號、與陳家明的聊天紀錄(113偵25692卷第11至25頁) 附表三 編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併辦意旨書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儲值帳號 證據出處 1 112年度偵缉字第245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簡昀柔 (提告) 112年3月3日18時30分許,有人向簡昀柔詢問是否可代購GASH遊戲點數,佯稱會給5%代購手續費云云,致簡昀柔陷於錯誤而轉帳如右列所示款項。 112年3月4日18時32分許、18時33分許 購買GASH點數卡5,000元、3,000元(共8,000元) 遊戲帳號yaoshou986 (門號0000000000) 1.簡昀柔112年3月6日警詢之證述(偵31129卷第6至9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 (偵32278卷第22至23頁) 3.GASH點數儲值明細資料(偵31129卷第19至20頁) 4.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附遊戲橘子帳號6組(偵31129卷第21至26頁) 5.簡昀柔與嫌犯小紅書對話紀錄(偵31129卷第10頁) 6.簡昀柔與LINE暱稱「馬上行動」對話紀錄(偵31129卷第11至14頁反面) 7.簡昀柔GASH點數匯款紀錄(偵31129卷第15至18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