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1號

聲請撤銷原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胡宗淦林思婷施函妤

聲請人
王仁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爵仕(原名周建仲)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5月5日所為駁回聲請發還犯罪所得之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仁玲係被告陳元忠、周爵仕被訴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第12號非法多層次傳銷案件之被害人,實際上與直接受騙之被害人無異,聲請人所投入款項,部分流入被告周爵仕帳戶,經法院認定係犯罪所得,而聲請人對被告周爵仕存在新臺幣(下同)1,685萬5,000元之債權,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1363號債權憑證可證,被告周爵仕詐欺所得贓款,自應優先返還聲請人,聲請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聲請發還犯罪所得,該署於民國114年5月5日以北檢力廉114執聲他1026字第1149044458號函覆以對被告周爵仕沒收之犯罪所得非直接源自聲請人為由,拒絕聲請人聲請發還追徵之犯罪所得,此嚴重違反比例原則與保護被害人之精神,爰依法提起準抗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命檢察機關重新審酌等語。

二、按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48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元忠、周爵仕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第12號判處罪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撤銷原判決,判決「陳元忠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億元與3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玖之一註明『沒收』所示之物,均沒收;周爵仕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7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7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元忠之犯罪所得1億8,646萬3,000元(含附表甲所示扣案部分),除應發還被害人(包含已給付被害人部分)、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未扣案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嗣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以被告陳元忠、周爵仕為相對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聲請發還被告陳元忠之犯罪所得,經該署114年5月5日北檢力廉114執聲他1026字第1149044458號函以「臺端提出民事債權憑證債務人為周爵仕,本案周爵仕犯罪所得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非法多層次傳銷部分,而所謂犯罪所得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5號刑事裁定之意旨,唯有直接從被害人處取得,才是應發還被害人的財產(如竊取之贓物、詐騙之得款),本件判決對周爵仕沒收之犯罪所得,係周爵仕審理中自承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每月有2、300萬元之收入,合計3,750萬元,故本署對周爵仕追徵之犯罪所得,無法逕依臺端之聲請,發還臺端」等語,駁回聲請人聲請發還追徵被告周爵仕之犯罪所得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102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㈢聲請人不服檢察官所為前開駁回聲請人聲請發還對被告周爵仕追徵之犯罪所得之處分,實係對檢察官就發還追徵犯罪所得之執行不服,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從而,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提起準抗告聲請撤銷本案處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另由本院將聲 請人提出之「準抗告狀」函轉本案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0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原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