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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乃翊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郭子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741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而裁判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再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943號),並經本院裁定受刑人所犯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案列:112年度聲字第2269號),於112年12月29日確定在案,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更字第170號換發執行指揮書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69號裁定在卷可佐。而觀諸本件受刑人異議內容,僅係指摘定應執行刑之刑期過重,顯非針對執行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加以具體指摘,依據上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即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0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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