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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撤緩字第1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亭妤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慧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慧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慧娟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113年3月26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8月9日另犯詐欺罪,經最高法院於114年12月24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6176號判決上訴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所犯上開2案件,案件型態、罪質相同,犯案時間接近,顯見於本案所為犯行,並非偶發或一時失慮所為,可徵其守法觀念薄弱,不知警惕,且受刑人於短期內多次故意犯罪,非予執行刑罰,恐難生矯治之效,從而其所犯前揭各罪之刑,應有一併執行之必要,如僅對其一加以執行,難生刑法預防犯罪之效果,故認原確定判決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75條之1第1項第1款,應予更正)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照其立法理由略以: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如於緩刑期間、緩刑前故意犯罪,且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足見行為人並未因而有改過遷善之意,此等故意犯罪之情節,不宜予以緩刑之寬典,而有「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必要。是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法院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此與刑法第75條之1規定,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權限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之住所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聲請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㈡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3年2月19日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該案於113年3月26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3年3月26日起至116年3月25日止。然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1年8月9日某時許,又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14年3月1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7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7月29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4部分,均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其餘上訴駁回,並就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4年12月24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61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各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洵堪認定。從而,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㈢另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撤銷緩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雖表示:受刑人年事已高,且需照顧先生之日常起居,請考量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內表現良好、深感悔意,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惟受刑人本件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撤銷緩刑之要件,依前揭說明,本院即應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並無裁量之餘地,受刑人所執上開意見難認有理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亭妤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撤緩字第15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