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7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4年度訴字第779號
具 保 人 乙○○
國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民國86年1月8日經本院拘提後自行到案,本院於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