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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243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榮澤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2437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6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被告甲○○曾因煙毒、麻藥等案件,於民國83年12月30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2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另因轉讓禁藥案件,於84年7 月27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7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二案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10月,嗣執行中於85年7月15日假釋出監,惟假釋期中再因煙毒、麻藥等案件,於86年10月4 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5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假釋並遭撤銷,尚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又21日,二案且接續執行而於89年5 月31日縮刑假釋出監,迄92年6 月12日方縮刑期滿。然再因偽造文書案件,於92年9 月25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2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偽造印文案件,於92年12月8 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3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92年12月29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1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科罰金50,000元確定。猶因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於93年1 月8 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各案宣告之有期徒刑嗣經減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1 月又15日、8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前述假釋亦遭撤銷,尚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 年9 月又16日。上開各案接續執行而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等情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二、查被告甲○○於監所管理員張清勇依法執行職務時,對之以言詞恫稱「相遇會到」等語,顯係寓有欲加害生命、身體之意明甚,自屬脅迫之舉,故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罪。檢察官認此僅構成同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稍有未洽,此部分聲請處刑所引之應適用法條應予變更。再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以台語「哭爸」對之辱罵部分,則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係在時、空緊密之情況下,賡續口出上開二語,各舉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接續為之而應包括視為一行為,因之,其係以一行為觸犯前述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罪處斷。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前已述明,是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所生之危害,前科累累,素行極差及其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300條,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140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罰金部分,均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243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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