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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779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慧芬蔡如琪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4年度訴字第779號

具 保 人 乙○○

          國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民國86年1月8日經本院拘提後自行到案,本院於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邱 琦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779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