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 被告
- 丙○○
具 保 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85.12.05刑保字第86003626號)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