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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坤地蔡世祺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被告
丙○○

  具 保 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85.12.05刑保字第86003626號)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 蔡 世 祺

法 官 蕭 清 清

書記官 廖 穎 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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