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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四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死亡,此有天主教耕莘醫院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 鳳 珠

書記官 鄒 文 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