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四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死亡,此有天主教耕莘醫院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