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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四七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四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志宏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調偵字第三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賴志宏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機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賴志宏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二時許,駕駛AC-一五六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縣○○市○○路○○○號前,因迴轉而與何朝福所騎乘之DEJ-九三八號機車發生擦撞,雙方因而發生口角,賴志宏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何朝福,致何朝福受有右耳珠擦傷(一×0..二公分)、右耳 狀窩擦傷(0.五×0.五公分)、右耳外耳道擦傷(0.三×0.三公分),毆打完畢後,賴志宏竟另行起毀損之犯意,故意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輾壓過何朝福所有倒於路旁之DEJ-九三八號機車,致該機車因損壞而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何朝福。賴志宏離去後,繼續駕駛該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縣○○市○○路○○○號前,適高逸翔乘QPP-五九二號機車尾隨其後,過紅燈因剎車不及而撞及AC-一0號自用小客車,雙方發生口角爭執,賴志宏竟將停於路旁郭永國所有之U三-0二三號營業小客車之天線拆下(毀損部分業據郭永國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持之與高逸翔互毆,致高逸翔受有左肩部擦傷、右後頭部受傷之傷害。

二、案經何朝福、高逸翔訴由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賴志宏對於右開傷害被害人何朝福、高逸翔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何朝福、高逸翔指訴被傷害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害人何朝福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而被害人何朝福於偵查中亦供稱:高逸翔於警局製作筆錄時,身上有流血等語,顯然被害人高逸翔身體確受有傷害。惟被告否認有毀損之犯行,辯稱:因該DEJ-九三八號機車卡在伊所駕駛之AC-一五六0號自用小客車之底盤,伊不知情才輾壓過去,並無毀損之故意云云,經查,該事實業據被害人何朝福指訴甚詳,又被告駕駛該自用小客車,及因迴轉而與被害人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擦摥,被害人何朝福並未因車禍而受傷,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塹卷,顯然僅係輕微之擦撞,該機車焉可能卡在該自用小客車之底盤下?以此語之被告,被告供稱:「車子倒在旁邊,擋在我的前面,我開車過去」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審判筆錄),被告有毀損提供機車之故意甚明,所辯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分別傷害被害人何朝福、高逸翔之行為,核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損壞何朝福之機車,自足生損害於何朝福,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其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因輕微之交通事故,即以粗暴之舉動相對,危害社會之治安甚鉅,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斯時血氣方剛,深表悔意等一切情狀,茲依事實欄所載事實之次序,就各行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

三、公訴人雖另認被告有毀損郭永國所有之U三-0二三號營業小客車之天線之毀損犯行,另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惟該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且業經告訴人郭永國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但公訴人認與上開傷害被害人高逸翔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茲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美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仟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法 官 侯 水 深

書記官 陳 彥 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四七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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