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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三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政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八一八五號),本院簡易庭經訊回後,移送本院普通庭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一件及撤回筆錄在卷可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法 官 林 政 憲

書記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三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