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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О四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九О四號

自訴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免刑。

事實

一、乙○○因其母接獲甲○○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而心生不滿,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四日二十三時許,在臺東市○○里○○街五十五巷二號四樓甲○○住處門口,要求甲○○下樓向其母說明時,因甲○○不願,乙○○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與甲○○在樓梯間發生拉扯、扭打,致甲○○受有臉部挫傷、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甲○○向本院提起自訴。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七條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固應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而未繫屬於數法院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此所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係指各法院對於無管轄權之案件,因其與有管轄權之案件相牽連,而取得該案件之管轄權而言,並不以數同級法院對相牽連案件本均有管轄權為必要,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六0五號判決、二十八年臺上字第三六三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地或所在地均在臺東市,固非本院轄區,惟自訴人除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外,另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對被告提起誹謗自訴(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二0號),經審理後本院認對前開誹謗案件具有管轄權,而本件與前開誹謗案件,係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且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未繫屬其他法院,故本院對於原無管轄權之本件自亦取得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因故與自訴人甲○○發生爭吵及拉扯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之故意,辯稱:雙方是互毆云云。惟查:

(一)被告傷害自訴人身體之事實,業據自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指述綦詳,且經自訴人庭呈當日所著染有部分血跡之衣物為證,自訴人因此受有臉部挫傷、多處擦傷等傷害,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九十年八月五日診斷書附卷可稽。

(二)被告雖辯稱伊與自訴人係互毆云云,惟衡諸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僅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仍構成傷害罪。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我請甲○○下樓跟我母親說明,他不願意」、「兩個就在樓梯間扭打起來,兩個都摔在樓梯上,...兩個就互相互毆互踢」等語,可知被告欲請自訴人下樓時,因自訴人不願,繼之二人始發生拉扯、扭打,是被告對自訴人為拉扯、扭打行為時,在客觀上並無任何現在不法侵害狀態存在,自非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必要反擊行為可言。故被告為拉扯、扭打行為時,顯係基於傷害之犯意,揆諸前揭說明自亦無主張正當防衛之餘地,被告上開辯稱,顯係卸責之詞,不可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傷害他人身體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被告係出於其與家人長期以來遭自訴人不斷興訟所擾,一時失慮,致罹罪章,且被告查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其犯罪情節客觀上尚屬輕微,顯有可憫恕之處,縱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應予免除其刑。至於自訴人雖指稱被告與其兄蔡復國共同於前揭時地毆打自訴人云云,惟上開共同傷害之事實,僅有自訴人單方指訴,且為被告所否認,而自訴人對被告之兄蔡復國就同一事實向臺灣臺灣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傷害告訴,業經臺灣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三號),尚難認被告有與其兄蔡復國共同傷害之事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鄭 佾 瑩

書記官 何 適 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О四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