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九八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九八號

自訴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後附之刑事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公訴程序中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規定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此所謂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者而言,其非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司法院院字第一三0六號解釋參照)。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之長官包庇罪,係注重懲治貪污,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之利益,縱其犯罪之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但其直接被害人仍為國家法益,而非私人權益甚明,自不得提起自訴。至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係對於災害有預防遏止職務之公務員不為預防或遏止,致生災害危及公眾之結果,此係屬公務員對於國家忠誠關係之破壞,而危及人民對政府機關信賴之犯罪,因其破壞依法執行職務之原則而損及國家利益,故此犯罪亦係單純保護國家法益,自訴人非直接被害人,亦不得提起自訴。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之長官包庇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之犯行,依前揭說明,均係侵害國家法益,並非個人,縱犯罪之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但直接被害人仍為國家,自訴人縱受損害,亦僅為間接之被害,是揆之前揭說明,自訴人就本件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黃 紹 紘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九八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