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英勇趙子榮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一一○號),本院台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移由本院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甲○○、亓秀蘭、亓秀惠均係丌保安之子、女,乙○○明知亓保安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二十日死亡,亓保安之遺產應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始得處分,竟未經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利用保管亓保安印章之機會,且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於:

(一)、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台北縣板橋巿民權路二二六號聯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以下簡稱聯銀板橋分行)將亓保安存於該銀行000000000000號亓保安定期存款帳戶新台幣(下同)四十六萬元六筆(存單認證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三十萬元一筆(以上七筆定期存款期間均自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止)及二十五萬元一筆(期間均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共二百九十五萬元提前解約,並以八折計算利息,連利息共二百九十三萬一千零一十五元,存入該銀行00000000000000號亓保安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並分別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及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聯銀板橋分行盜蓋已死亡之亓保安印章於取款憑條上,並將取款憑條行使交與該銀行行員,分別提領九十五萬元、一百四十五萬元及五十三萬一千元之現金。

(二)、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在臺北縣板橋巿文化路一段六十七號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聯信託板橋公司)將亓保安存於中聯信託板橋公司00000000─六號亓保安帳戶內之三十萬元(期間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七月三日)、同公司00000000─一號亓保安帳戶內之四十萬元(期間自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至九十年四月二日)、同公司00000000─九號亓保安帳戶內之四十萬元(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同公司00000000─三號亓保安帳戶內之二十萬元(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同公司00000000─五號亓保安帳戶內之三十萬元(期間自九十年一月十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同公司00000000─二號亓保安帳戶內之三十五萬元(期間自九十年一月十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同公司00000000─九號亓保安帳戶內之三十萬元(期間自九十年一月十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日)等定期存款解約,並盜蓋亓保安之印鑑於領息憑條上,領出八十萬元現金。另將一百四十四萬四千六百七十五元電匯至臺北縣板橋巿民族路一八六號華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以下簡稱華信板橋分行)○○七─○○四─0000000─三號亓保安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乙○○復分別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在華信板橋分行盜蓋已死亡之亓保安之印鑑於取款憑條上,並將取款憑條行使交與該銀行行員,分別領款九十五萬元及六十二萬元。

(三)、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台北巿南京東路二段六十六號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以下簡稱東企台北分行)將亓保安存於東企台北分行之00000000─七號亓保安帳戶內之三十萬元(期間自九十年一月三日至九十一年二月三日)、同銀行00000000─一號亓保安帳戶內之二十萬元(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至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同銀行00000000─五號亓保安帳戶內之三十五萬元(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同銀行0000000─六號亓保安帳戶內之五十萬元(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同銀行00000000─四號亓保安帳戶內之三十萬元(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同銀行00000000─五號亓保安帳戶內之四十萬元(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等定期存款提前解約後,存入亓保安存於該銀行之000000000000─八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乙○○復分別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及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在東企台北分行盜蓋已死亡之亓保安之印鑑於存摺存款取款條內行使交與上開銀行行員,自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分別提領一百四十五萬元及五十八萬七千元。

(四)、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在臺北巿忠孝東路四段一八○號三樓慶豐商業銀行總行國外部,亦以相同方法領取二筆本金分別為美金一萬元、二萬一千一百六十一元,加計利息等款項後,向該銀行購得美金三萬二千一百六十元之旅行支票。

(五)、乙○○上開所為,均足以生損害於亓保安及其繼承人甲○○、亓秀蘭、亓秀惠等人。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開其以已死亡之亓保安印章領取款項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告訴代理人李梅芳、洪維煌律師、亓俊峰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亓保安死亡證明書影本一份、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影本一件、聯邦銀行對帳單影本一件、東企台北分行對帳單影本一件、告訴人提出之被告坦承盜領亓保安銀行存款總金額表影本乙份、中聯信託板橋公司九十年七月九日(九十)板字第○一七號函乙份及普通信託憑證影本七份、領息憑條影本十一份、轉帳收入傳票影本一份、聯銀板橋分行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九十)聯板字第○○八六號函乙份及儲蓄存款存單影本八份、轉帳收入傳票影本一份、領息憑條代支出傳票影本八份、取款憑條影本三份、華信板橋分行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九十)板作字第○○○三一號函及匯入匯款明細表一份、活儲帳戶取款憑條影本二份、東企台北分行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東企北字第七十五號函一份及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影本七份、存摺存款取款條影本二份及定期性存款存入憑條影本一份、慶豐商業銀行總行國外部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九二)慶銀外字第○一○九號函及附件附卷可稽,復有監視錄影帶四捲等補強證據,皆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被告雖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並辯稱:伊沒有犯罪,在台灣只有伊和小妹及伊太太照顧伊父親,父親有說:「我死後你們要好好處理」,九十年五月二十日伊有打電話給伊兄長說父親過世,兄長要伊好好處理,伊確實照伊父親遺囑執行云云。惟查被告既明知其父已死亡,仍以其父之印章領取存在銀行之款項,且未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其辯稱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顯不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取款憑條、領息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條上盜蓋「亓保安」印章為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兄弟關係,其領出父親之遺產雖未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惟其後已將所得款項平均分配予其他兄弟姊妹,業經告訴代理人亓俊峰於審理時陳述在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誤觸刑章,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