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九、三五六及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毀之。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五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甫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強制戒治期滿,並於九十年十月八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四日止,連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共二組及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只。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先後三次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均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共二紙、臺北市立療養院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施用前後持有安非他命之行為為施用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曾於八十六年間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屢次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後不知戒止猶然再犯,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期間、次數、所生身心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只,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二組,為專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器具,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案號│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查獲時間、地點及經過 │尿液報告檢驗結果│ ├──┼──────────┼────────────┼────────┤ │九十│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十│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依毒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二年│三時十八分接受採尿時│調驗人口,通知採尿送驗後│有限公司編號CH/2│ │度毒│起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查獲。 │002/80322濫用藥 │ │偵字│某時,在不詳處所。 │ │物尿液檢驗報告呈│ │第三│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五六││查獲。 │反應。 │ │號 │ │ │ │ ├──┼──────────┼────────────┼────────┤ │九十│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十二│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十三時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二年│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十分許,在台北縣新店市廿│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度毒│新店市○○路三十一號│張路三十一號大福商務旅店│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偵字│大福商務旅店三0九號│三0九號房查獲。 │檢體編號九一四二│ │第五│房。 │ │一號濫用藥物檢驗│ │0六│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報告呈安非他命類│ │號 │ │分局查獲。 │陽性反應。 │ ├──┼──────────┼────────────┼────────┤ │九十│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十八│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二年│十八時許,在台北縣新│時許,在台北縣新店市中央│有限公司編號CH/2│ │度毒│店市○○路七八巷三八│路七八巷三八號住處。 │002/B0206濫用藥 │ │偵字│號住處。 │ │物尿液檢驗報告呈│ │第七│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非他命類陽性反│ │九號│ │查獲。 │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