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4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德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環球通訊社」負責人,明知並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更名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簡稱證期局)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亦明知掄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豐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揚公司)、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通公司)、大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盛公司)及大通公司分析師張國治、陳亮君所為之股票分析乃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範圍,竟未獲證期局核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起訴書誤為八十九年間)起,以主機代管之方式,委由吳維智所經營,設於臺北市○○○路○段一六號七樓之六之傳說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說世紀公司)設計及架設網址為http://www.168stock.com.tw(後更改網址為http://www.168stock.net)之「一六八理財網」網站,對外招攬會員,分為免費會員及付費會員,付費會員費用為每月新臺幣(下同)一千元,繳納方式係由會員將款項匯至甲○○所提供在玉山銀行中山分行所開立、帳戶為環球通訊社、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之 帳戶。甲○○並提供該「一六八理財網」,供不特定人未經上述公司及個人之授權或同意,將前揭公司及個人所撰作,內容涉及各種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分析、投資建議之投資分析資料上傳、刊登在前揭「一六八理財網」,甲○○並將前揭資料加以編輯分類,為改稿、編稿、刪稿後,提供會員及非會員查詢瀏覽(其中每日股市開盤至收盤期間【早上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僅有付費會員得瀏覽網站上股市資訊),而以上開方式非法經營此種網際網路上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投資建議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服務以牟利,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同年五月十日止,甲○○已獲得報酬三十一萬九千元。 二、案經大揚公司、大盛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大通公司、張國治、林亮君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對於伊係環球通訊社之負責人,環球通訊社未經證期會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且確有提供「一六八理財網」供不特定人將內容涉及各種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分析、投資建議之投資分析資料上傳、刊登其上,伊並就上開資料編輯分類後提供會員或非會員查詢瀏覽,付費會員每月收費一千元等情供承不諱,惟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情事,辯稱:「一六八網站」僅提供網友有關股市資訊交流之媒介,並未對證券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建議,與一般市面上平面媒體或傳媒相同而僅為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網站上之股市訊息均來自股友自由張貼,與伊無涉,伊只提供股市訊息之張貼平台。網站會員分為免費及付費會員,其中付費會員每月收費一千元,係用於經營網站之日常收支及捐贈予慈善機構,與告訴人大通公司經營投顧事業,對外招收會員之會費每三個月達萬元或數十萬元以上差距甚大,顯見被告所收取之費用與證券投顧事業從事有價證券分析、投資分析意見或建議以獲取之「報酬」完全不同,另伊並無接受客戶委任,是被告所經營之事業絕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甚明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係環球通訊社之負責人,未經證期局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且被告確有提供「一六八理財網」供不特定人將內容涉及各種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分析、投資建議之投資分析資料上傳、刊登於網站上,被告並將上開資料編輯分類後提供會員或非會員查詢瀏覽,付費會員每月收費一千元等情,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據告訴代理人周昱圻(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六號卷【下簡稱偵二三○三六號卷】第十五至十七頁、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九一號卷【下簡稱偵一三二九一號卷】第三至五頁、第一三七頁、第一四四頁、第一四五頁)、張國治(見偵一三二九一號卷第五○至五二頁)、林亮君(見偵一三二九一號卷第六五至六七頁)等人指訴明確,核與證人吳維智(見偵二三○三六號卷第十二至十四頁)、林文慶(見偵二三○三六號第十八頁)證述相符;並有證期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一○一三○六九四號函(見偵二三○三六號卷第二九頁、三十頁)、「一六八理財網」網頁資料(見偵二三○三六號卷第二八頁、第四六至六一頁、偵一三二九一號卷第一○二至一一六頁、第一一九至一二四頁、第一三九頁、第一四○頁、第一四六至一四九頁、第一五八至一六○頁)、「一六八理財網」會員資料(見偵一三二九一號卷第一六一至一六五頁)、玉山銀行中山分行環球通訊社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二三○三六號卷第三一至四五頁)、會員匯款資料(見偵一三二九一號卷第九七至一○一頁)、環球通訊社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見本院卷第二四頁)等件附卷可資佐證,堪信為真實。 (二)次按,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指「收取報酬提供證券顧問服務之事業」;是以,如有招收會員,收取報酬,經常性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即構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且所謂「報酬」,並不以顧問費或諮詢費為限,雖係以其他名義方式收取(如資訊傳輸費用等),如與提供證券顧問服務具有對價關係,仍屬收取報酬之範疇,即實質上仍涉及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此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以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八九)台財證(四)第○一一三三號函敘甚明。觀諸網站上所刊登之資料,係屬各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分析師針對大盤分析、各類股行情及個股價位建議所為之股市投資資訊,且篇幅非微,於網站上並有:「分析師陣容」之介紹網頁,所列出之各家證券投顧公司分析師之姓名多達三十多位,足以使人認知該網站即係在提供股市投資顧問服務。雖被告表示上開訊息均係網友自行上網提供,非伊所自撰,伊僅將各界言論編輯分類,為改稿、編稿、刪稿,加上美工、程式告既為網站之負責人,而容許其所經營之網站刊登上開訊息並供人觀覽,伊並加以編輯分類,且「一六八網站」之付費會員,得於股市開放交易期間上網瀏覽查詢前揭訊息,而即時獲得股市交易相關資訊,是付費會員所支付之會員費用,復可推論與被告所提供之股市訊息間有對價關係,故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自屬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無疑,不論該等股市訊息係間接取得或係自己撰寫而有不同。縱認其他未付費之會員或非會員,亦得於非股市交易期間觀看網站上之股市相關訊息,惟以股市交易講求時效之特性觀之,股市交易期間即時得知之訊息,始有其高度價值,是被告確已就其所提供之股市買賣分析、投資資訊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收取報酬。被告辯稱其所經營者僅係單純之電子資訊服務業,非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云云,係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憑取。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處斷。又雖被告犯罪上時間有數月之久,惟因本案之性質為經常性之提供服務,屬反覆實施,故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逃避主管機關監督控管而恣意對外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易造成不知情之投資大眾受損,且被告於犯罪後仍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本件扣案之環球通訊社帳單、電信帳單、「一六八理財網」規劃書、相關資料等物件,僅具證據性質,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係,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亭柏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俐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二第1項、第43條第1項、 第43條之一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五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六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 、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條、第 120 條或第 160 條之 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