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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1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芃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1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九一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三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二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同年四月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六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甫於同年五月十六日確定。猶不知悔改,竟與在網咖結識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同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六時許,前往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二0六號四樓之「金堡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金堡旅行社),由該名男子徒手拉開鐵捲門後,甲○○旋無故侵入該旅行社內(此部分未據告訴),該名男子則在電梯口把風,由甲○○入內徒手竊取新臺幣一萬元、日幣十四萬二千五百元、宏碁手提電腦一部及IRIVER MP3播放器一台,得手後,除將新臺幣一萬元據為己用外,餘皆交付該名男子,供抵償其先前向該名男子購買網路遊戲「天堂」裝備及天幣所積欠之價款。嗣金堡旅行社會計乙○○於同日上午八時許進入上址,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為警前往現場採集可疑指紋後,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比對結果,與檔存之甲○○指紋相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二八至二九頁、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核與被害人金堡旅行社會計乙○○於警訊時指訴失竊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四至五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十月四日刑紋字第0九四0一四七六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六至八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查被告前於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如前揭事實欄所載之多項竊盜前科(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年輕體健,不思以正途取財,屢犯竊盜,顯未因前所受拘役及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執行而知所悔悟、矯正其行,所生社會治安之危害匪淺,惟其犯罪所得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文明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17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