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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23號

妨害電腦使用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劉慧芬郭惠玲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8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謝宜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之電子郵件伺服器,處有期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受僱於亮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新莊市○○路六五七號十樓,負責人:丙○○,下稱:亮泰公司),擔任業務副總經理職務。亮泰公司給予每位公司員工一個電子信箱帳號及密碼,做為業務上與客戶通訊使用。員工之電子信箱帳號及密碼,除負責網路系統之管理人員乙○○統一管理外,均由每位員工自行保管,即使負責人或各階層主管均無從取得其個人以外之屬於員工之個人信箱帳號及密碼。但該公司為監控員工之電子郵件,對於所有傳送至公司員工電子信箱內之郵件,即自動備份至負責人丙○○辦公室內的獨立備用電腦,負責人丙○○得藉由備份電腦讀取員工之電子郵件。另業務部門之員工電子郵件,亦設有自動備份至SALESBACK-UP信箱內,由擔任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負責監看。於九十三年間某不詳日期,甲○○以不詳方法,閱覽到該公司負責網路系統管理人員乙○○所保管之登載亮泰公司全體員工電子信箱帳號及密碼之筆記本,並私自抄下工程部副理胡志文(帳號[email protected])、工部副總經理許旭文(帳號calvin @ltw-tec h.com)、總經理助理陳薏卉(mandy@ltw-tech. com)、業務副理楊秀娟(帳號[email protected]),及負責人丙○○(帳號peter及peter1@ltw-tech. com)之電子信箱帳號及密碼資料。旋即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七日,於非工作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街二五七巷六號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及網路設備,使用以其兄唐新華名義申請之ADSL線路(IP位址為218.166.74.17 ),連續無故輸入亮泰公司給予該公司之負責人丙○○(帳號peter及peter1@ltw- tech. com),及員工包括工程部副理胡志文(帳號[email protected])、工部副總經理許旭文(帳號calvi [email protected])、總經理助理陳薏卉(mandy@ltw-tech. com )、業務副理楊秀娟(帳號joanne@ltw-tech. com)等人所有之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及密碼,透過網際網路連接入侵亮泰公司之電子郵件伺服器(網域名稱為:ltw-tech.com),進入上開人員之電子郵件信箱讀取文件(讀取之時間及次數詳如附表)。因該公司之out-look設有信件讀取即自動刪除之功能,致使上開信箱帳號之使用人無法收取上開期日客戶寄進來之郵件,丙○○即通知乙○○進行調查,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亮泰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於上揭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二五七巷六號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及網路設備,使用以其兄唐新華名義申請之ADSL線路(IP位址為218.166.74.17 ),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亮泰公司之電子郵件伺服器,連續輸入亮泰公司給予該公司之負責人丙○○,及員工包括工程部副理胡志文、工部副總經理許旭文、總經理助理陳薏卉、業務副理楊秀娟等人所獲分配使用之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及密碼,讀取其等電子郵件信箱內之文件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⑴並非無故進入上開丙○○等信箱內讀取文件,而是基於職務之須要。⑵被告係亮泰公司負責人丙○○之授權。⑶被告本身為公司業務主管,對於公司報價等資料知之甚詳,即使自郵件取得報價資料,對公司亦無損害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二五七巷六號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及網路設備,使用以其兄唐新華名義申請之ADSL線路(IP位址:218.166.74.17),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亮泰公司之電子郵件伺服器,於九十三年九月

六、七日連續輸入亮泰公司給予該公司之負責人丙○○、員工包括工程部副理胡志文、工部副總經理許旭文、總經理助理陳薏卉、業務副理楊秀娟等人所有之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及密碼(詳如附表),讀取其等電子郵件信箱內之文件等情不諱,並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於九十三年二、三月,有同事反應信件會遺失,在九十三年六月,老闆丙○○及陳燕玉在一個禮拜天公司都沒有人的狀況下,陳燕玉嘗試寄一封信過來,丙○○馬上收,但沒有收到信,一個小時內寄了五次,第五次才收到信,到九月時,丙○○有一天在公司從早上八點到下午四點只收到一封廣告信,後來丙○○就要求我把問題找出來,我查的結果是我備份的信件都有,但是實際上使用者的信箱信件都被人收走了,因為用收信軟體收信,只要信件收下來到自己的電腦,主機會確認這個人的帳號、密碼是使用人,只要是有權限的人收信,就會把信刪掉。後來查出使用者是在IP位址218.166.74.17這個位址收員工的信,我們依照這個IP的位址去找出來收信的人等語(參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審判筆錄)在案。復有告訴人所提出之亮泰公司電子郵件伺服器登入、登出紀錄在卷可稽(參本院卷)。又IP位址:218.166.74.17,係以唐新華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使用,裝機地址為臺北市○○街二五七巷六號一節,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覆法務部調查局函文在卷可考(參警聲搜字第一五五二號卷第八頁)。是被告以輸入他人之帳號密碼之方式,入侵他人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之事實,至為明確。

㈡被告於警詢中自承:「mandy、joanne、kevin、calvin等其他員工帳號,是今年(詳細時間記不得)有一次系統管理人員乙○○來找我講話,把登記帳號、密碼的筆記本,遺忘在我桌上,我因此取得公司所有員工帳號密碼,我將所有帳號、密碼抄錄一份後再將筆記本還給乙○○,所以乙○○並不知道我已擁有全公司的帳號、密碼,我利用所抄錄的帳號、密碼,就可順利登入上述員工帳號。」等語(參偵字第四二四九號卷一第二十二頁),其後本院審理中亦自承:是在伊的桌上看到乙○○保管的筆記本,該筆記本並非乙○○交付予伊看的,伊並沒有讓乙○○知道等語(參本院九十五年六月八日審判筆錄)。足認被告取得及使用丙○○等人之帳號密碼進入其等之郵件信用讀取信件,並非基於丙○○等人之授權,且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正當之理由,得以不正當之手段取得並使用其等之帳號及密碼。從而,被告無故輸入他人之帳號密碼之方式,入侵他人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之事實,已足資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其取得及使用丙○○等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及密碼均係經告訴人代表人丙○○之授權云云,並提出丙○○於九十二年七月五日、九十三年四月四日寄給被告之電子郵件為證。惟查:

⑴被告所提出之上開二份電子郵件,縱然屬實,其中九十二年七月五日部分,距離本件案發時間已逾一年餘,另九十三年四月四日部分,距離本件案發時間亦近半年。與本案顯無任何關聯。

⑵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堅詞否認曾授權被告探知員工之信箱帳號及密碼,亦堅詞否認同意被告以其個人之帳號及密碼進人公司電子信箱伺服器讀取其個人信件,亦否認曾授權被告得以輸入kevin等員工之帳號密碼進入公司電子信箱伺服器讀取員工之電子郵件。並證稱:平常都是用筆記型電腦讀取,不論我到哪裡。出國的話,在飯店旅館,可以直接用筆記型電腦讀,到伊設在大陸的工廠也一樣。伊不在臺灣的時候,有關臺灣公司的事務,各部門都有主管,如果他們有事情,可透過直撥的視訊,或透過電子郵件寄信,也可以打伊的手機,如果他們找不到伊,就會找陳燕玉。被告並沒有得到我的全權委託。公司有壹台自動備份的電腦,但伊也沒有那台電腦的密碼,要透過乙○○輸入資料,才能去讀備份電腦的資料。伊當然有權利讀備份的資料,但是必須有密碼,伊沒有員工帳戶的密碼,只有保管自己的帳戶密碼。在公司裡面由乙○○保管所有人員電子郵件帳戶密碼的資料,除非乙○○洩漏,否則別人不會知道。沒有授權被告取得公司員工的電子郵件帳戶及密碼的資料。雖曾發上述二份郵件給被告,但伊的意思是不在時,臺灣有一些產銷及部門與部門的事情,拜託他處理,不代表什麼都給你了。沒有請他當臺灣部分的職務代理人。「一切拜託你」這是寫信的口語而已,沒有要他處理什麼事等語在案(參本院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審判筆錄)。

⑶證人即亮泰公司負責保管員工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及密碼之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公司員工的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除了我以外,沒有其他主管有。員工的電子郵件,除了帳號本人透過公司給他個人使用的電腦,輸入帳號、密碼,把信收進來讀以外,別人無法讀到。公司在制度上面沒有設計主管可以去讀取他下屬員工的電子郵件。寄給公司人員的電子郵件進到公司的主機,一定會備份到另壹台固定的電腦上,這台電腦會放在總經理的辦公室。公司的電子郵件設計上面,業務副總不能去讀公司內其他人的電子郵件。被告是業務副總經理,可以由SALES-BACKUP讀到業務部門員工的信,但是所讀到的員工是我所設定的,我有給他SALES-BACKUP這個信箱的密碼,被告用SALES-BACKUP讀取業務部人員之電子郵件不須使用員工的帳號及密碼等語(參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審判筆錄)。是依證人乙○○之上開證詞,被告雖為亮泰公司之業務部最高主管,亦僅能藉由SALES-BACKUP信箱讀取業務部人員之電子郵件,而不能直接以業務部人員之電子信箱帳號及密碼讀取。又依證人乙○○所提出被告不爭執之業務部人員名冊,被告所進入之peter、peterl、calvin、mandy、kevin等人均非ALES-BACKUP所設定之業務部人員。

⑷綜合證人丙○○、乙○○之上開證詞,亮泰公司之員工所分配使用之電子郵信箱之帳號、密碼,除MIS 之管理人員乙○○保管全體員工之帳號、密碼名冊外,均由使用人各自保管,其他人包括主管在內,均無人持有或得以探知員工之帳號及密碼。惟因給予員工之電子信箱係供業務上之使用,為達到監控員工之目的,所以進入公司員工電子信箱之郵件,均自動備份至備用電腦。該電腦置於證人丙○○之辦公室,由丙○○使用。另業務部人員之電子信箱郵件,則自動備份至SALES-BACKUP信箱,被告得進入該信箱內讀取業務部人員之電子郵件。由此一設計機制可知,證人丙○○根本無從授權被告以員工個人之帳號及密碼進入員工個人之電子信箱內讀取信件。且質之證人丙○○亦堅詞否認確曾授權被告以員工個人之帳號及密碼進入員工個人之電子信箱內讀取信件,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亦無法證明其獲上開授權之事實。縱證人丙○○委請被告在其不在臺灣之際,代讀備份信件監控員工,被告亦理應通知證人乙○○至備份電腦,以密碼進入讀取,而非以員工個人之帳號、密碼進入方是。又被告如只是為了解業務部人員之信件狀況,亦只須進入其所專用之SALES-BA CKUP信箱即可,更無須私自取得員工個人之帳號、密碼,並以該帳號、密碼進入讀取文件。從而,被告所為之上開辯解,應為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㈢綜合上述,本件被告連續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帳號密碼入侵他人之電子郵件伺服器罪。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多侵入他人之電子郵件伺服器,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之所為,除涉犯上開罪名外,另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取得電磁記錄致生損害罪。惟按㈠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或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秘密通訊自由之維護。無故開拆或隱之對象須為封緘之信函、文書或圖畫。所謂幫緘是指非經開拆手續不易得知內容之一切裝置,其方法並無限制,以膠水、火漆、釘書針等方法為之均可。電子郵件固為現今社會大眾用以通信之方法之一,但電子郵件係透過帳號、密碼設定之方式保護電子郵件之秘密,是以輸入帳號、密碼正確與否,決定可否進入信箱讀取信件。與上開封緘信函係以具象之方法保護信件不被窺探並不相同。因此,被告以輸入帳號、密碼之方式,讀取亮泰公司員工之電子信箱內文件之行為,雖妨害電子信箱使用人之秘密,但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㈡又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罪。本條犯罪之成立,除須無故而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外,並須其行為已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損害為必要。本件被告無故輸入丙○○等人之帳號、密碼讀取丙○○等人之電子郵件,已如前述,但被告之行為,是否已對亮泰公司致生具體之損害非無疑問。公訴意旨未具體指明被告之無故讀取丙○○等人電子郵件行為,究對亮泰公司產生何種具體損害之結果,且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亮泰公司受有具體損害,則自亦與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有間。是被告之行為不構成上開二罪。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無為罪之諭知,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身為亮泰公司之業務副總經理,竟利用乙○○之疏忽,私自抄下員工之帳號、密碼使用,使員工無法正常處理信件,並造成公司未能即時處理客戶之來信,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犯後復飾詞圖卸,足見其毫無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書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登入及登│帳號    │收信IP│帳號確認IP│登出IP  │
│出時間  │        │        │          │          │
├────┼────┼────┼─────┼─────┤
│九月六日│peterl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7:38:17│        │74.17   │.17       │.17       │
│07:38:17│        │        │          │          │
├────┼────┼────┼─────┼─────┤
│九月六日│cal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7:38:18│        │74.17   │.17       │.17       │
│07:38:19│        │        │          │          │
├────┼────┼────┼─────┼─────┤
│九月六日│peter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7:38:19│        │74.17   │.17       │.17       │
│07:38:19│        │        │          │          │
├────┼────┼────┼─────┼─────┤
│九月七日│mandy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0:27:48│        │74.17   │.17       │.17       │
│00:27:49│        │        │          │          │
├────┼────┼────┼─────┼─────┤
│九月七日│joanne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0:27:49│        │74.17   │.17       │.17       │
│00:27:50│        │        │          │          │
├────┼────┼────┼─────┼─────┤
│九月七日│ke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0:27:50│        │74.17   │.17       │.17       │
│00:27:51│        │        │          │          │
├────┼────┼────┼─────┼─────┤
│九月七日│cal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1:08:56│        │74.17   │.17       │.17       │
│01:08:57│        │        │          │          │
├────┼────┼────┼─────┼─────┤
│九月七日│mandy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1:09:10│        │74.17   │.17       │.17       │
│01:09:10│        │        │          │          │
├────┼────┼────┼─────┼─────┤
│九月七日│joanne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1:09:11│        │74.17   │.17       │.17       │
│01:09:11│        │        │          │          │
├────┼────┼────┼─────┼─────┤
│九月七日│ke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1:09:12│        │74.17   │.17       │.17       │
│01:09:12│        │        │          │          │
├────┼────┼────┼─────┼─────┤
│九月七日│cal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1:29:38│        │74.17   │.17       │.17       │
│01:29:39│        │        │          │          │
├────┼────┼────┼─────┼─────┤
│九月七日│cal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49:50│        │74.17   │.17       │.17       │
│06:49:50│        │        │          │          │
├────┼────┼────┼─────┼─────┤
│九月七日│cal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6:46│        │74.17   │.17       │.17       │
│06:56:47│        │        │          │          │
├────┼────┼────┼─────┼─────┤
│九月七日│mandy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6:59│        │74.17   │.17       │.17       │
│06:57:00│        │        │          │          │
├────┼────┼────┼─────┼─────┤
│九月七日│joanne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7:00│        │74.17   │.17       │.17       │
│06:57:01│        │        │          │          │
├────┼────┼────┼─────┼─────┤
│九月七日│ke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7:01│        │74.17   │.17       │.17       │
│06:57:02│        │        │          │          │
├────┼────┼────┼─────┼─────┤
│九月七日│cal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7:50│        │74.17   │.17       │.17       │
│06:57:51│        │        │          │          │
├────┼────┼────┼─────┼─────┤
│九月七日│mandy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7:53│        │74.17   │.17       │.17       │
│06:57:53│        │        │          │          │
├────┼────┼────┼─────┼─────┤
│九月七日│joanne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7:54│        │74.17   │.17       │.17       │
│06:57:54│        │        │          │          │
├────┼────┼────┼─────┼─────┤
│九月七日│ke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7:55│        │74.17   │.17       │.17       │
│06:57:55│        │        │          │          │
├────┼────┼────┼─────┼─────┤
│九月七日│cal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8:04│        │74.17   │.17       │.17       │
│06:58:04│        │        │          │          │
├────┼────┼────┼─────┼─────┤
│九月七日│mandy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8:06│        │74.17   │.17       │.17       │
│06:58:06│        │        │          │          │
├────┼────┼────┼─────┼─────┤
│九月七日│joanne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8:07│        │74.17   │.17       │.17       │
│06:58:08│        │        │          │          │
├────┼────┼────┼─────┼─────┤
│九月七日│ke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6:58:08│        │74.17   │.17       │.17       │
│06:58:09│        │        │          │          │
├────┼────┼────┼─────┼─────┤
│九月七日│cal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7:28:24│        │74.17   │.17       │.17       │
│07:28:2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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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七日│mandy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7:28:26│        │74.17   │.17       │.17       │
│07:28:26│        │        │          │          │
├────┼────┼────┼─────┼─────┤
│九月七日│joanne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7:28:27│        │74.17   │.17       │.17       │
│07:28:27│        │        │          │          │
├────┼────┼────┼─────┼─────┤
│九月七日│kevin   │218.166.│218.166.74│218.166.74│
│07:28:28│        │74.17   │.17       │.17       │
│07:28:2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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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2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