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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3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柏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0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25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本案之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乙○○」之後補充「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恐嚇、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及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前科,並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傷害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五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各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又於八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湖簡字第八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二確定判決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八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後,經入監服刑,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因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等字,並將第四行「民國」二字刪除外,均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案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上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進行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方詢問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海商銀內湖分行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上內字第○九四號函所附被告帳戶臨時對帳單、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上內湖字第○九五○○○一一號函所附被告立帳申請書及印鑑卡各一紙、證人甲○○之竹東長春郵局存摺影本一紙、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北市松戶字第○九五三○一一四一○○號函所附被告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各一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而為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查被告前於八十八年間因傷害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五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各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又於八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湖簡字第八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二確定判決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八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後,經入監服刑,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因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為貪圖小利而提供其金融帳戶給犯罪集團成員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惟其素行尚佳,並於行為後坦承犯行,有所悔意,及其犯罪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泓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3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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