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3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吳秋宏林春鈴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8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9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所涉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被告丙○○所涉犯之傷害、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則認分別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十四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二人(互為告訴人)及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傷害)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足稽(本院卷參照),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3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