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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3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吳孟良雷淑雯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3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162號、第20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5年1月間認識乙○○後,乃推薦股票給乙○○操作,惟所推薦之力特股票,自乙○○於95年1月17日購入後價格即一直下跌,至95年2月16日出售後損失約26萬元,詎甲○○得知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5年2月下旬先向乙○○誆稱:將其手上尚可運用的資金交給他公司處理,由顧問操盤,看能夠賺多少等語,乙○○表示與甲○○不熟且不知道甲○○公司在何處而予以拒絕,甲○○乃於95年3月1日,至台北市○○○路181號15樓之3「台鑫投資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台鑫公司),應徵該公司總顧問一職,經台鑫公司同意試用,甲○○乃向不知情之台鑫公司總經理黃金田借用主管辦公室使用,甲○○旋即打電話給乙○○告知伊新公司已開張,請乙○○前來,甲○○即對乙○○誆稱:其為台鑫公司總顧問,若將資金交予其顧問操作,每月可獲利約新台幣(下同)3萬元云云,乙○○表示其資金無法投資一年只能投資1個月,甲○○即表示一樣可以操作,把之前買賣力特股票虧的錢賺回來等語,致乙○○因而陷於錯誤,於95年3月2日依甲○○指示,匯款70萬元至甲○○向不知情之翁芳惠所借用,在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開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期貨保證金專戶,其後,甲○○立即於95年3月3日、95年3月6日將乙○○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避不見面。嗣乙○○前往台鑫公司,得知甲○○非正式員工,而其匯入翁芳惠帳戶之款項,已遭提領一空不知去向,始知受騙。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間,要求乙○○匯款70萬元至翁芳惠帳戶,並於其後幾日提領一空之事實,惟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為,辯稱:之前曾向乙○○推薦股票,但第三檔股票讓乙○○賠了近30萬元,乙○○要求伊負責,剛好在農曆年後,伊有資金周轉需求,所以伊請乙○○將賠剩的錢借伊周轉,再看看生意後賠償損失,70萬元是向乙○○借款(本院95年11月3日訊問筆錄)等語。經查:被告於95 年1月間認識乙○○,被告乃推薦股票給乙○○操作,惟被告所推薦之力特股票,自乙○○於95年1月17日購入後價格即一直下跌,至95年2月16日出售後損失約26萬元,被告於95年2月下旬向乙○○稱:將剩下的70萬交給他公司處理,由顧問操盤,看能夠賺多少等語,以及於95年3月1日,邀乙○○至台北市○○○路181 號15樓之3台鑫公司主管辦公室,對乙○○稱:其為台鑫公司總顧問,可將資金交予其顧問操作等語,乙○○乃於95年3月2日於匯款70萬元至被告所指定翁芳惠之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開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期貨保證金專戶,被告於95年3月3日、95年3月6日將款項提領一空之事實,為被告所是認,經核與證人乙○○、黃金田、翁芳惠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副根、被告名片、被告手寫指定匯款帳戶、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期貨交易保證金提領申請書2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客戶翁芳惠資金往來明細以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交易資料在卷可稽,應堪採信;次查:關於被告是否有施用詐術之行為部分,業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何認識被告?)姐姐介紹認識的。(何時?)今年1月。(單純認識為何談到金錢往來?)聊天談到他作金融、股票,我說你給我一個明牌作做。…他推薦我一檔股票後,我跟著買之後,賠了一點錢,被告他也很負責任,他說他願意私下賠償我一點,就在2月中的時候,我們約在衣蝶百貨2樓咖啡廳,他問我剩下多少錢,我說可以動用的剩下70萬,他說那70萬交給他公司處理,交給他的顧問處理,去買賣,看能夠賺多少,儘量幫我操作。他說剩餘的錢,交給他公司幫我買賣,因為我沒有辦法很仔細看盤,他打電話叫我進出時,我沒有辦法接到電話,會錯失機會,他強調我沒有辦法作股票,交給他公司顧問操盤。我當時回答他說,我說我跟你不熟,我也不知道你公司在哪裡,我怎麼可能把70萬給你,我如何相信你,就沒有再談下去了。3月1日他打電話給我,中午時候,午飯過後,他說他的新公司已經開張,叫我過去看一下,他說他的新公司開張。(公司在何處?)復興北路181號,靠近中興百貨過去,公司富麗堂皇,我進去之後,有工讀生帶我到主管房間,很客氣奉上茶,後來先沒有談到股票,先是寒暄,我說你們公司開幕,沒有跟我說,我沒有送花,他說我送花也沒有不可,好像把公司當成他的。他說他們公司經營的是期貨、股票,他說有兩個方案,一個方案就是投資70萬,每月保證獲利3萬,合約馬上就可以簽,另外一個就是依我要求的,我說我不能夠那麼長時間把錢交給他,我是做生意的人,我說1個月,他說好,1個月,他幫我操作。(有沒有約定操作的報酬?)沒有說報酬多少,但是他有說,這1個月他幫我操作,私底下會把欠的錢還給我。(欠的錢是什麼?)讓我虧的錢。(買力特賠了30萬?)20多萬。(答應他第2個方案?)對,我說只能讓他們公司操作1個月看看,他馬上拿1個小紙條,我說為何是元富期貨帳戶,他說我們公司全部交給元富期貨,要經過元富期貨,我說我有什麼保障,他說我開支票給你,加上水單,就是一個證明。(支票何時開給你?)他說我匯過去馬上就可以到公司拿。(所以你隔天匯?)對,隔天早上他還打電話叫我去匯,我就去匯。(匯完之後,拿支票?)我馬上打電話給他,我說下午去拿支票可以嗎,他說下午很忙,明天早上,我第二天早上打給他,被告又說下午,下午我大概將近3點打給他,他說他還在吃飯,晚上送到我上班地方,送到力霸飯店,然後這通電話打完後,他就關機,從此幾個月後到現在沒有通過,兩個月前,他電話取消。(事後你收到支票是同事轉給你?)對,因為這個事情,我很焦躁,生病,我打電話到台鑫,黃金田說,被告不是他們公司的人,只是在試用期間,他說被告3月1日吃完飯,跟他借用辦公室說要接待客戶,我晚上就去大安分局告他,被告要給我支票,為何要躲躲閃閃,交給門房,交給力霸飯店警衛,不直接打電話交給我。(70萬是借款或是幫你操作的?)他幫我操作的。(你3月1日來到台鑫投顧那天,我是否明確的說,我在那家公司職務是總顧問?)有說是總顧問,之前說公司結束,因為業務繁忙,業務擴大,現在搬到另外地方,打電話給我時,是說新公司開張,叫我去。」等語,再參酌被告與乙○○於95年1月間才認識,至乙○○於95年3月1日匯款,期間只有2個月,且期間雙方見面亦僅僅4、5次,二人並無深厚交情,況且,乙○○正因投資被告所推薦之力特股票,於95年2月16日出售後損失約26萬元,足見乙○○並無將所餘資金借予被告之理,再者,若是借貸關係,豈有未約定利息之理,更有甚者,被告若係向乙○○借款,自可直接與乙○○聯絡後交付支票,卻交予乙○○同事轉交,且於借款後即斷絕與乙○○之聯絡,依上述情節以觀,足見證人乙○○所證述之情節,與事理相符,可資採信,從而,被告確有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以為被告會將款項交付顧問投資以獲得利潤,而匯款交付70萬元之事實,堪予確定,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就罰金刑部分,原配合刑法第33條第5款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之規定,法定刑為銀元一元以上銀元一萬元以下罰金,而配合新修正第33條第5款及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法定刑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對於被害人乙○○所造成之損害、共詐得70萬元、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失、迄未返還任何款項、犯後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34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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