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8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8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2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 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5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之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