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應更正增加「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在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但主文及理由欄內均已記載就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意旨,故據上論斷欄部分顯係漏載,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