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3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967號、96年度易字第3081號、97年度簡字第1133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分別有前開各該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