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連續施用毒品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所示之犯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視為已減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與附表編號5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
㈠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第1 項)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第2 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於95年5 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現仍於假釋中乙節,有最高法院86 年 度台上字第1897號、86年度台上字第4328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4525號、86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86年度上更 (二)字 第619 號、本院86年度訴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所示之罪,均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前揭條例得予減刑規定,且現在假釋中、未經撤銷,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減得之刑視為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所示,合先敘明。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5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 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 年 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86年度台上字第4328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4525號、86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86年度上更㈡字第619 號、本院86年度訴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書各一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 │罪名 │連續施用│連續行使│施用毒品│行使偽造│連續販賣│非法吸用│ │ │毒品罪 │偽造私文│罪 │私文書罪│毒品罪 │化學合成│ │ │ │書罪 │ │ │ │麻醉藥品│ │ │ │ │ │ │ │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3年4月 │1年 │3年2月 │1年4月 │10年 │4月 │ ├────┼────┼────┼────┼────┼────┼────┤ │視為減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 │刑期、褫│1年8月 │6月 │1年7月 │8月 │ │2 月 │ │奪公權期│ │ │ │ │ │ │ │間或罰金│ │ │ │ │ │ │ │額 │ │ │ │ │ │ │ ├────┼────┼────┼────┼────┼────┼────┤ │所犯法條│肅清煙毒│刑法第 │肅清煙毒│刑法第 │肅清煙毒│麻醉藥品│ │ │條例第9 │216條 │條例第9 │216條 │條例第5 │管理條例│ │ │條第1項 │ │條第1項 │ │條第1項 │第13條之│ │ │ │ │ │ │ │1第2項第│ │ │ │ │ │ │ │4款 │ ├────┼────┼────┼────┼────┼────┼────┤ │犯罪日期│自82年1 │81年10月│85年5月1│84年3月1│84年8月 │83年4月2│ │ │月初某日│間某日 │0日 │4日、同 │初起至同│5日下午3│ │ │起至82年│ │ │年月29日│年9月16 │時50分回│ │ │8月12日 │ │ │、同年6 │日止 │溯4日內 │ │ │止 │ │ │月16日、│ │之某時 │ │ │ │ │ │同年7月5│ │ │ │ │ │ │ │日 │ │ │ ├────┼────┼────┼────┼────┼────┼────┤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臺灣臺北│臺灣板橋│臺灣臺北│臺灣臺北│臺灣臺北│ │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 │ │檢察署82│檢察署82│檢察署85│檢察署85│檢察署84│檢察署86│ │ │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 │ │第8618號│第17095 │第18575 │第1308號│第21100 │第17172 │ │ │ │號 │號 │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本院 │ │後│ │法院 │ │ │ │ │ │ │事├──┼────┼────┼────┼────┼────┼────┤ │實│案號│85年度上│同左 │86年度上│86年度上│86年度上│86年度訴│ │審│ │訴字第 │ │訴字第 │訴字第 │更 (二) │字第2016│ │ │ │4525號 │ │1529號 │621號 │字第619 │號 │ │ │ │ │ │ │ │號 │ │ │ ├──┼────┼────┼────┼────┼────┼────┤ │ │判決│85年12月│同左 │86年4月 │86年3月 │86年10月│86年10月│ │ │日期│30日 │ │23日 │31日 │9日 │30日 │ ├─┼──┼────┼────┼────┼────┼────┼────┤ │確│法院│同上 │最高法院│同上 │最高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86年度台│同上 │86年度台│同上 │同上 │ │決│ │ │上字第 │ │上字第 │ │ │ │ │ │ │1897號 │ │4328號 │ │ │ │ ├──┼────┼────┼────┼────┼────┼────┤ │ │確定│85年12月│86年3月 │86年4月 │86年7月 │86年10月│86年12月│ │ │日期│30日 │28日 │23日 │17日 │9日 │26日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2│同左 │同左 │同左 │第3條第1│第2條第2│ │民國96年│項 │ │ │ │項第7款 │項 │ │罪犯減刑│ │ │ │ │ │ │ │條例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