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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連續施用毒品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所示之犯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視為已減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與附表編號5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

㈠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第1 項)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第2 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於95年5 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現仍於假釋中乙節,有最高法院86 年 度台上字第1897號、86年度台上字第4328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4525號、86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86年度上更 (二)字 第619 號、本院86年度訴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所示之罪,均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前揭條例得予減刑規定,且現在假釋中、未經撤銷,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減得之刑視為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所示,合先敘明。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5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 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 年 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86年度台上字第4328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4525號、86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86年度上更㈡字第619 號、本院86年度訴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書各一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
│罪名    │連續施用│連續行使│施用毒品│行使偽造│連續販賣│非法吸用│
│        │毒品罪  │偽造私文│罪      │私文書罪│毒品罪  │化學合成│
│        │        │書罪    │        │        │        │麻醉藥品│
│        │        │        │        │        │        │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3年4月  │1年     │3年2月  │1年4月  │10年    │4月     │
├────┼────┼────┼────┼────┼────┼────┤
│視為減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
│刑期、褫│1年8月  │6月     │1年7月  │8月     │        │2 月    │
│奪公權期│        │        │        │        │        │        │
│間或罰金│        │        │        │        │        │        │
│額      │        │        │        │        │        │        │
├────┼────┼────┼────┼────┼────┼────┤
│所犯法條│肅清煙毒│刑法第  │肅清煙毒│刑法第  │肅清煙毒│麻醉藥品│
│        │條例第9 │216條   │條例第9 │216條   │條例第5 │管理條例│
│        │條第1項 │        │條第1項 │        │條第1項 │第13條之│
│        │        │        │        │        │        │1第2項第│
│        │        │        │        │        │        │4款     │
├────┼────┼────┼────┼────┼────┼────┤
│犯罪日期│自82年1 │81年10月│85年5月1│84年3月1│84年8月 │83年4月2│
│        │月初某日│間某日  │0日     │4日、同 │初起至同│5日下午3│
│        │起至82年│        │        │年月29日│年9月16 │時50分回│
│        │8月12日 │        │        │、同年6 │日止    │溯4日內 │
│        │止      │        │        │月16日、│        │之某時  │
│        │        │        │        │同年7月5│        │        │
│        │        │        │        │日      │        │        │
├────┼────┼────┼────┼────┼────┼────┤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臺灣臺北│臺灣板橋│臺灣臺北│臺灣臺北│臺灣臺北│
│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
│        │檢察署82│檢察署82│檢察署85│檢察署85│檢察署84│檢察署86│
│        │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年度偵字│
│        │第8618號│第17095 │第18575 │第1308號│第21100 │第17172 │
│        │        │號      │號      │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本院    │
│後│    │法院    │        │        │        │        │        │
│事├──┼────┼────┼────┼────┼────┼────┤
│實│案號│85年度上│同左    │86年度上│86年度上│86年度上│86年度訴│
│審│    │訴字第  │        │訴字第  │訴字第  │更 (二) │字第2016│
│  │    │4525號  │        │1529號  │621號   │字第619 │號      │
│  │    │        │        │        │        │號      │        │
│  ├──┼────┼────┼────┼────┼────┼────┤
│  │判決│85年12月│同左    │86年4月 │86年3月 │86年10月│86年10月│
│  │日期│30日    │        │23日    │31日    │9日     │30日    │
├─┼──┼────┼────┼────┼────┼────┼────┤
│確│法院│同上    │最高法院│同上    │最高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86年度台│同上    │86年度台│同上    │同上    │
│決│    │        │上字第  │        │上字第  │        │        │
│  │    │        │1897號  │        │4328號  │        │        │
│  ├──┼────┼────┼────┼────┼────┼────┤
│  │確定│85年12月│86年3月 │86年4月 │86年7月 │86年10月│86年12月│
│  │日期│30日    │28日    │23日    │17日    │9日     │26日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2│同左    │同左    │同左    │第3條第1│第2條第2│
│民國96年│項      │        │        │        │項第7款 │項      │
│罪犯減刑│        │        │        │        │        │        │
│條例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3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