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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諭知易科罰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⒈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96年12月22日        │97年2月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97年度毒偵字第132 │署97年度毒偵字第742 │
│及案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簡字第510號   │97年度易字第1274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97年2月20日         │97年9月12日         │
│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簡字第510號   │97年度易字第1274號  │
│決├───┼──────────┼──────────┤
│  │判決確│97年3月24日         │97年11月11日        │
│  │定日期│                    │                    │
├─┴───┼──────────┼──────────┤
│備註      │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2214號(已易科罰金執│7279號              │
│          │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8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