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諭知易科罰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⒈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96年12月22日 │97年2月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署97年度毒偵字第132 │署97年度毒偵字第742 │ │及案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簡字第510號 │97年度易字第1274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97年2月20日 │97年9月12日 │ │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簡字第510號 │97年度易字第1274號 │ │決├───┼──────────┼──────────┤ │ │判決確│97年3月24日 │97年11月11日 │ │ │定日期│ │ │ ├─┴───┼──────────┼──────────┤ │備註 │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2214號(已易科罰金執│7279號 │ │ │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