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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德民孫曉青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五號傷害案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上開案件審理中已向法院坦白承認因一時氣憤而徒手毆打告訴人一、兩拳,待看到告訴人臉部流血時,即立即停止,但法官又詢問聲請人下列問題:聲請人之母親居住何處?聲請人最近最後去哪一家醫院就醫?聲請人去醫院看哪一科?聲請人有無看過精神科之記錄?聲請人均一一回答,之後法官有詢問聲請人其他問題,聲請人拒絕回答,即遭法官命法警將被告看管在法院拘留室二次,時間長達兩個半小時,而後法官又以被告拒絕回答為由而將被告予以羈押並送精神鑑定,聲請人懷疑法官不公正,故聲請

二、按推事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㈠推事為被害人者。㈡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㈢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㈣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㈤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㈥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㈦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㈧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㈠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㈡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推事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謂足認推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推事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以使人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抗告人徒以該案承辦推事於審理程序未採取應為之處置,或就其聲請鑑定未為准許,或對民事訴訟撤回之原因,未為調查,認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核與前開說明,尚有未合,最高法院著有十八年抗字第一四九號、七十九年臺抗字第三一八號判例要旨及七十年度臺抗字第一七四號裁判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因出手毆打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受有左眼眶底及內壁骨折、左眼挫傷併創傷性虹彩炎、黃斑部視網膜挫傷、頭部外傷併臉部擦傷及右腳擦傷等傷害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五四○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五號案件受理,並由楊台清法官承辦,而聲請人於上開案件審理中,業已自承:伊這幾年無緣無故遭不知名人士騷擾,不確定是否為告訴人騷擾伊,伊與上開傷害案件之告訴人素不認識,因伊情緒不好而出手毆打告訴人等語,另因聲請人於法庭表現、上開傷害案件之起訴犯罪事實,且有多次傷害前科,而經承辦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送精神鑑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傷害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是就本案聲請人所指述承辦法官詢問之問題及承辦法官裁定羈押聲請人、並將聲請人送鑑定其精神狀態等項,均屬承辦法官受理案件指揮訴訟之合理權限行使,尚不足使人產生上開承辦法官是否能為公平裁判之合理懷疑,另又查無承辦法官就上開傷害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聲請人認本案承辦法官有偏頗之虞,僅屬聲請人之主觀臆測,核與上開規定並不相符,從而,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法官迴避等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唐于智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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