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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乙○○律師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8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㈢最末行第十三字起應更正為「扣案附表編號一、二偽造之「台北地檢署」、「高雄地檢署」服務證各一張均屬共犯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且為被告二人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附表編號三至七所列偽造印章及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之。」。

理由

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理由欄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