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另案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88號、本院97年度易字第9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先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