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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四三八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四三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二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孫萍萍

               書 記 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四三八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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