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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柏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68號

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其中附件編號一部分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予減刑,並爰請依同條例第8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2條雖規定:「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而同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然觀其立法理由在於「由裁判法院裁定減刑時,亦得由該法院於裁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爭取時效」,故上開條例有關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雖得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向「應併合處罰數罪中之其中之一裁判法院」提出,而不受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僅能向「最後裁判法院」提出之聲請限制,惟上開管轄之放寬規定,顯然僅限於「併為聲請減刑」者,方有其適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雖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不應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然該罪係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7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該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而本院裁判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宣告刑為有期徒刑2年,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不得減刑,是本院確非本件「應減刑之數罪」之裁判法院。因此聲請人自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亦非得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人,故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尚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號│ │ │期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一│毒品危害防│有期徒│94年4 │臺灣高等法│94年11月│臺灣高等法│94年12月││ │制條例 │刑7月 │月8日 │院94年度上│8 日 │院94年度上│7日 ││ │ │。 │;94年│易字第1732│ │易字第1732│ ││ │ │ │7 月2 │號 │ │號 │ ││ │ │ │日 │ │ │ │ │├─┼─────┼───┼───┼─────┼────┼─────┼────┤│二│違反槍砲彈│有期徒│93年10│本院94年度│95年6月 │本院94年度│95年8月 ││ │藥刀械管制│刑2年 │月31日│重訴字第54│27日 │重訴字第54│10日 ││ │條例 │,併科│4時許 │號 │ │號 │ ││ │ │新臺幣│ │ │ │ │ ││ │ │90,000│ │ │ │ │ ││ │ │元,如│ │ │ │ │ ││ │ │易服勞│ │ │ │ │ ││ │ │役以新│ │ │ │ │ ││ │ │臺幣90│ │ │ │ │ ││ │ │0 元折│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泓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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