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乙○○律師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8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㈢最末行第十三字起應更正為「扣案附表編號一、二偽造之「台北地檢署」、「高雄地檢署」服務證各一張均屬共犯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且為被告二人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附表編號三至七所列偽造印章及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之。」。
理由
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理由欄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