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4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44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40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5年1月2日,以94年度易字第71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法院減刑裁定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並於96年7月16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旋接續執行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本院94年度易字第2150號判處拘役30日,並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減刑裁定為拘役15日,嗣於96年7月30日執行完畢,翌(31日)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甲○○猶不知悔改,於98年9月7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31 號本院刑事第13法庭,因98年度易字第221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被告身分出庭應訊,而由獨任審判之審判長姚念慈承審,並依法執行調查、審判以及法庭指揮之職務,於點呼當事人後,審判長先對到場之當事人訊問確定人別,並訊問有無證據請求調查後,審判長調查證據提示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時,被告甲○○竟答稱:「我跟你講我的感覺。我的意見啦!為什麼會這樣,不該有的東西你們為何讓他出來,是不是你們調查局、海關或是警調人員他們瀆職、失職,讓我們有毒品可以買(被告雙掌拍桌子)。沒禮貌,你敲桌子,我大聲一點不行啊!我沒敲桌子,你敲桌子,不然你解釋給我聽啊!你解釋給我聽啊!審判長姚念慈‥‥。我是大聲一點而已,我又沒有敲桌子,他(指法官)敲什麼敲啊!我小聲啊!我本來也想好好講,他敲什麼桌子。誰是大官啊!搞不清楚啊你!媽的!看一下天上的太陽,你他媽的老子是誰都不知道。錄啊!你錄你的音啊!看你能關我多久。馬戲團的!你他媽的!」等詞,經審判長依法院組織法第95條制止甲○○,並以審判長身份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惟甲○○明知此為審判長當庭所為之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竟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制止不聽,妨害法院執行職務對於本院98年度易字第221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程序之進行,尚且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嗣經該案審判長於該次審理庭結束後,指揮法警當場逮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部分:①本院98年9月7日審判筆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8261號卷第3至5頁);②被告甲○○於98年9月7日偵訊時供述:「(當庭是否確實有說『你他媽的老子是誰都不知道』、『馬戲團的』、『你他媽的』?)是。」(見同上他卷,第7頁);③本院98年度易字第2219號案件之98年9月7日審判筆錄之當庭錄音光碟1 片在卷可稽(見同上他卷,第10頁證物袋內光碟1 片)。
四、按法院開庭有調查期日、審判期日之分,而本件已進行審判,被告竟供述:「我的意見啦!為什麼會這樣,不該有的東西你們為何讓他出來,是不是你們調查局、海關或是警調人員他們瀆職、失職,讓我們有毒品可以買(被告雙掌拍桌子)」等語之曲解法律,又不服從審判長維持秩序之命令,尚且以上開「看一下天上的太陽,你他媽的老子是誰都不知道。錄啊!你錄你的音啊!看你能關我多久。馬戲團的!你他媽的!」等詞方式當場侮辱執行公務之審判長,妨害法院執行職務,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法庭秩序命令罪。又被告以上開方式當場侮辱執行公務之審判長,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之單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又被告有如事實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玆審酌被告目無法紀、不知自惕,尤其至本院本案之審理中,頻頻以上開方式曲解法律,非但不聽、不理會該審判長制止,尚且咆哮,並當場侮辱執行公務之審判長(見同上他卷第4 頁),其對於本案秉持依法獨立審判之精神審理均置棄一旁,亦全然不知悔悟,且犯罪後態度蠻橫,矯飾犯行,此種傲慢心態而犯本罪,實有可議,惟慮其係出於無知,且對於法律程序瞭解不足,尚非屬怙惡不悛之流,且衡其所犯情節與上開事實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斟酌被告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犯罪後之態度,及犯罪對於國家社會法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140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刑事第十九庭法 官 施添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法院組織法第95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 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