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六四號、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九七九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⒈ │ ⒉ │ ⒊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一級毒品)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與編號⒊應執行│(與編號⒉應執行││ │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19日 │97年4月27日 │97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7年度毒│桃園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 │字第10128號 │偵字第2346號 │偵字第2346號 │├──┬────┼────────┼────────┼────────┤│最後│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97年度桃簡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 │ │1609號 │1996號 │1996號 ││ ├────┼────────┼────────┼────────┤│ │判決日期│97年06月20日 │98年02月27日 │98年02月27日 │├──┼────┼────────┼────────┼────────┤│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 │97年度桃簡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決 │ │1609號 │1996號 │1996號 ││ ├────┼────────┼────────┼────────┤│ │確定日期│97年07月21日 │98年03月23日 │98年03月23日 │├──┴────┼────────┼────────┼────────┤│附註 │桃園地檢97年度執│桃園地檢98年度執│桃園地檢98年度執││ │字第11534號(編 │字第5209號(編號│字第5209號(編號││ │號⒈至⒌定執行刑│⒈至⒌定執行刑)│⒈至⒌定執行刑)││ │) │ │ │└───────┴────────┴────────┴────────┘┌───────┬────────┬────────┐│編 號 │ ⒋ │ 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與編號⒌應執行│(與編號⒋應執行││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6月26日 │97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2269號 │偵字第2269號 │├──┬────┼────────┼────────┤│最後│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770│97年度訴字第1770││ │ │號 │號 ││ ├────┼────────┼────────┤│ │判決日期│98年2月26日 │98年2月26日 │├──┼────┼────────┼────────┤│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770│97年度訴字第1770││決 │ │號 │號 ││ ├────┼────────┼────────┤│ │確定日期│98年4月27日 │98年4月27日 │├──┴────┼────────┼────────┤│附註 │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 │字第2979號(編號│字第2979號(編號││ │⒈至⒌定執行刑)│⒈至⒌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