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又刑法第41條第8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上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98年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仍應本諸前開解釋意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持有一級)  │毒品(施用二級)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日  期│98年1 月12日(聲請│98年1月9日        │
│            │書誤載為1月9日)  │                  │
├──────┼─────────┼─────────┤
│偵  查機  關│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
│            │字第8787號        │字第650號(聲請書 │
│年  度案  號│                  │誤載為98年度)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1856號│98年度簡字第2766號│
│      │    │(聲請書誤載為1859│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98年5 月18日      │98年7 月31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98年度簡字第1856號│98年度簡字第2766號│
│判  決├──┼─────────┼─────────┤
│      │確定│98年6 月13日      │98年9月2日        │
│      │日期│                  │                  │
├───┴──┼─────────┼─────────┤
│備        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