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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五宣告刑欄「有期徒刑8年」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8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