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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0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5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5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0月1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將依同法第362條之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0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