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5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5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0月1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將依同法第362條之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507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5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0月1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將依同法第362條之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