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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7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4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為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7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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