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搶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板院96聲減1898│(板院96聲減1898│ ││ │號:減為有期徒刑│號:減為有期徒刑│ ││ │3月又15日,與編 │5月又15日,與編 │ ││ │號2應執行有期徒│號2應執行有期徒│ ││ │刑8月) │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23日 │95年9月18日 │95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偵││關年度案號 │字第20755號 │偵字第6536號 │字第20638號 ││ │ │ │ │├──┬────┼────────┼────────┼────────┤│最後│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事實├────┼────────┼────────┼────────┤│審 │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721│95年度訴字第3397│96年度上訴字第 ││ │ │號 │號 │3128號 ││ ├────┼────────┼────────┼────────┤│ │判決日期│95年11月17日 │96年1月31日 │96年12月14日 │├──┼────┼────────┼────────┼────────┤│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定 ├────┼────────┼────────┼────────┤│判 │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721│95年度訴字第3397│97年度台上字第 ││決 │ │號 │號 │1186號 ││ ├────┼────────┼────────┼────────┤│ │確定日期│95年12月18日 │96年3月26日 │97年3月20日 │├──┴────┼────────┼────────┼────────┤│附註 │臺北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 │字第327號(編號 │字第3447號(編號│字第4654號(編號││ │1至2已定應執行│1至2已定應執行│1至6定執行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編號1至6定執行│編號1至6定執行│ ││ │刑) │刑)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9月,減 │有期徒刑4月,減 ││ │為有期徒刑5月。 │為有期徒刑4月又 │為有期徒刑2月。 ││ │ │15日。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27日 │95年11月17日往前│95年11月17日往前││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時 │時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6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 │字第9711號 │偵字第63號 │偵字第63號 ││ │ │ │ │├──┬────┼────────┼────────┼────────┤│最後│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96年度交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48 │97年度訴字第148 ││ │ │212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7年1月31日 │97年2月29日 │97年2月29日 │├──┼────┼────────┼────────┼────────┤│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 │97年度台上字第 │97年度訴字第148 │97年度訴字第148 ││決 │ │1867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97年5月1日 │97年3月24日 │97年3月24日 │├──┴────┼────────┼────────┼────────┤│附註 │板橋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 │字第6696號(編號│字第2319號(編號│字第2319號(編號││ │1至6定執行刑)│5至6已定應執行│5至6已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編號1至6定執行│編號1至6定執行││ │ │刑) │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