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七七號、九十八年度執字第四九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四號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五四八五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八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揆之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六號、六六二號及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諭知受刑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詐欺罪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易│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
│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            │千元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犯        罪│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  │
│日        期│                  │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機       關 │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第一○一九○號    │七一號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
│      │    │一二四四號        │八五號              │
│事實審├──┼─────────┼──────────┤
│      │判決│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九十八年六月三日    │
│      │日期│日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
│      │    │一二四四號        │八五號              │
│判  決├──┼─────────┼──────────┤
│      │判決│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      │確定│日                │                    │
│      │日期│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察署九十八年度執字│署九十八年度執字第四│
│            │第一五四六號      │九九五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1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