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又刑法第41條第8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上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98年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仍應本諸前開解釋意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持有一級) │毒品(施用二級)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日 期│98年1 月12日(聲請│98年1月9日 │ │ │書誤載為1月9日) │ │ ├──────┼─────────┼─────────┤ │偵 查機 關│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 │ │字第8787號 │字第650號(聲請書 │ │年 度案 號│ │誤載為98年度)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1856號│98年度簡字第2766號│ │ │ │(聲請書誤載為1859│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98年5 月18日 │98年7 月31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98年度簡字第1856號│98年度簡字第2766號│ │判 決├──┼─────────┼─────────┤ │ │確定│98年6 月13日 │98年9月2日 │ │ │日期│ │ │ ├───┴──┼─────────┼─────────┤ │備 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