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8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五宣告刑欄「有期徒刑8年」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