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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劉方慈黃紹紘顧正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進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加重強盜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等罪,其犯罪嫌疑重大,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該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斟酌本案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9年1月15日起延長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甲○○經起訴之強盜等案件,目前本院審理中,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院斟酌本件訴訟程序進行情形,及案件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繼續對被告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9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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