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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7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5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980號、第981號、第982號、第98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結夥三人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中,被告與黃信岳所犯犯罪事實(一)之加重竊盜罪,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二)之加重竊盜罪,結夥犯屬必要共犯,無須再引用刑法第28條論共同正犯。另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而於民國98年6 月19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3 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依數罪併罰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被告前有贓物、竊盜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且其正值青壯年,竟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而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動機不良,加以被告係以侵入住宅竊盜此種較重型態犯罪,又所竊得之財物價值不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 年,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至檢察官雖請求併行諭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惟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經審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自94年間最後1 次犯竊盜罪後迄本案為止,期間將近4 年未再犯竊盜罪,揆諸上述保安處分目的,尚無併予諭知強制工作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佑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7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