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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4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志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4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玖捌公克)沒收銷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塑膠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94年6 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少調字第39號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嗣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43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並於95年1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得易科罰金。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9年8 月5 日晚上10時許,在臺北市○○○路之某網咖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8 月6 日凌晨0 時40分許,因逆向行車為警盤查,乃主動交出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 公克、淨重0.1 公克,驗餘淨重0.0998公克),始查獲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採集被告之尿液送驗,結果亦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2010/08/18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在卷可證(詳偵卷第54、55頁),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驗亦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95321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參(詳見本院卷第12頁),此外,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5 張存卷可佐(詳見偵卷第10至14頁、第21至23頁),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43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並於95年1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警方尚未發覺其犯罪時,主動交出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坦承犯罪,並願意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殘害自身健康,顯然自制力薄弱,惟施用毒品仍屬自殘行為,雖有相當程度之社會侵害危險性,但可非難性較低,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毛重0.3 公克、淨重0.1 公克,驗餘淨重0.099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已如上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塑膠袋1 個,係被告所有且用於持有毒品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45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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