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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5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鄭富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5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洺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99年度簡字第3579號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次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故有關刑事判決送達於被告之住居所,不獲會晤被告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查:本件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母陳柯愛美係於民國100年1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頁參照),上訴人竟遲至100年3月1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57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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