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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1875號、臺灣板橋地院96年度簡字第8516號、97年度簡字第89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持有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
│        │品罪        │品罪        │品罪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犯罪日期│96年7月12日 │96年11月25  │96年12月15日│
│        │下午8時許   │日下午2時30 │某時許      │
│        │            │分許至同日下│            │
│        │            │午4時40分許 │            │
├────┼──────┼──────┼──────┤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        │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8│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
│        │5353號      │28499號     │1835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本院        │
│後│    │法院        │法院        │            │
│事├──┼──────┼──────┼──────┤
│實│案號│96年度簡字第│97年度簡字第│98年度易字第│
│審│    │8516號      │896號       │1875號      │
│  ├──┼──────┼──────┼──────┤
│  │判決│96年12月31日│97年2月18日 │98年11月6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7年1月31日 │97年3月3日  │98年11月30日│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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